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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tice | 商業攝影、拍攝申請辦法

 
 
 
  1. 使用本場地空間商業攝影時,申請人應遵守本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,並依規定繳納費用。

  2. 攝影設備含反光板、燈光、腳架、道具等任一器材,適用拍攝之收費標準,5人以上大型拍攝(含工作人員)需另計費。

  3. 申請者應於拍攝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,如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,將衍生相關急件人力費用依實際報價單為主。

  4. 拍攝企劃書請隨申請文件附上供檢核,拍攝完成後須提供一份成品(包括出版品、書面資料、照片、幻燈片、錄影、錄音帶等),以供存檔查考。

  5. 請勿影響其他遊客(包含動線、聲響、光線等),道具、攝影器具、服裝、鞋子等物品,勿占用或凌亂擺放於洗手間、任何出入口與廊道空間,如需換裝或休息空間需另外申請,並聽從現場人員指示,以不影響參觀民眾通行與使用為原則。若有需求清空場地另以場租專案方式申請。

  6. 現場收音者,不得影響場域活動、顧客遊逛和體驗。

  7. 申請方使用場地時應維護場地花木、各項設施及設備之完善,並不得使用火把、炮竹等易燃性危險 道具。如有毀損場地(含於建物壁面或地面鑽孔、打釘、黏貼、漆上塗料等難以復原之佈置方式或 器材搬運時碰撞)、公物或設備,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
  8. 非經同意,不得於使用場地內擅自外加任何電器或接駁電力系統。如有額外設備電力需求,須事先於申請時提出,並以室外每小時250元、室內每小時150元計價。如自備發電機組,需依工作人員指示放置,切勿任意進行。 

  9. 場域為古蹟、歷史建物,全面禁止明火及會造成園區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,亦請勿吸菸、嚼食檳榔及口香糖,申請單位須配合宣導執行。其餘未盡事項及罰則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相關規定予以維護。

  10. 場域內禁止奔跑,以免產生碰撞造成古蹟、商品損壞,或引起不良觀感,若造成損壞需照價賠償。

  11. 申請單位須遵守環保署噪音管制法之相關規定,戶外使用不得超過75分貝、晚間20:00後不得超過65分貝,違者除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外,場域得立即中斷進行至申請單位改善為止。

  12. 入園拍攝不可攜帶動物(導盲犬除外)、食物。

  13. 攝影者需配戴攝影證以茲識別,未佩帶者視同未申請。

  14. 禁止拍攝商場相關品牌商標與商品。

  15. 申請方應依雙方書面約定時間使用場地,未經同意請勿提前入場或延遲離場。

  16. 如拍攝目的或工作行為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、違反上述拍攝規定,或不服商場管理人員勸正者,商場管理人員得終止並取消該項攝影作業進行、刪除已拍攝之畫面並沒收租賃費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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